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发挥有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权力机构,是教授行使治学权力的重要平台,是学术监督与评价组织。校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授权、指导、监督学校各级各类学术组织按照各自职权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要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及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职务委员和非职务委员组成,职务委员包括校领导,以及科研、教务、人事部门负责人。非职务委员应包含各学院和学科代表,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非职务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青年教师代表委员可由同时具有副教授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五)非职务委员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任满一届。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1~29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务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自然当选,非职务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发布。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当届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伦理、人才培养与教学指导两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对应职能部门组织推荐并形成建议名单,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只担任一个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对应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届期4年。非职务委员任期与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职务委员依据职位调整自然更替。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统筹处理各委员会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和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伦理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人才培养与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安排,由秘书处所在单位列支。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或需增补时,由主任委员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增补委员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设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事项的内容和重要性,可授权相应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关职权。
(一)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伦理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科研发展规划、科研政策制度、科研平台建设与项目培育、科研成果评价与鉴定等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负责对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度进行决策、审议和咨询,对涉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等学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裁决。
(二)人才培养与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专业设置、教学改革、教学成果等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以上职权也可由校学术委员会直接行使。专门委员会决策、审议等的结果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有必要的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重新商讨、决定。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补票及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并于会前向秘书处反馈。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