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0193号)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函》(粤机编办2020327)《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函》(粤机编办202132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学校在职的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二)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系列岗位设置管理。

(三)学校领导(厅级正职和副职)的岗位设置管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学校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具体工作岗位。

(二)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围绕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需要出发,突出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严格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加强宏观调控,留足发展空间,实现岗位的动态管理。

(三)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逐步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四)按岗聘任,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强化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深化聘任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合同管理,促进我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五)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区别不同类型岗位及不同院(系)、不同学科的发展情况、队伍建设状况,实行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一)我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 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专职党政管理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以及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学校转型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逐步对教师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图书资料、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工程实验、编辑出版等专业技术岗位。

(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有关规定,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根据学校岗位空缺情况、个人意愿、根据岗位设置情况经学校批准按教师职称(职务)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聘任管理职务。专职辅导员只能聘用一个系列的岗位,按聘任岗位兑现相应待遇。

(五)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六)根据学校的类别、层次和功能,结合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四、岗位等级、名称和结构比例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名称和结构比例设置

管理岗位分为8级。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四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设置和管理;五级以下职员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设置和管理;结构比例按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批准的结构比例执行。管理岗位的设置与聘任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名称和结构比例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八至十级为中级岗,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岗。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级岗位根据全省总体控制目标,由广东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广东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名称包括: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和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和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和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和十二级岗位。

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管理系列专职辅导员岗位名称包括:科员级辅导员、副科级辅导员、正科级辅导员、副处级辅导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十级职员、九级职员、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六级职员。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设置与聘任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辅岗位)名称包括教辅正高级岗位、教辅副高级岗位、教辅中级岗位和教辅初级岗位。其中教辅正高级对应教辅三级和四级岗位;教辅副高级岗位对应教辅五至七级岗位;教辅中级岗位对应教辅八至十级岗位;教辅初级岗位对应教辅十一至十二级岗位。

5.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下文简称“粤人社发〔2010105”)有关规定,我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分别按不超过12%30%40% 和不少于18%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比例为55

6.根据粤人社发〔2010105号的规定,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其岗位数量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在不突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教师正高、副高、中级及其以下人员的结构比例按不超过教师岗位总量的12%30%40%和不少于18%设置。教师岗位的设置与聘任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7.根据粤人社发〔2010105号的规定:“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其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确定我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正高、副高、中级及其以下人员的结构比例,按不超过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7%25%40%和不少于28%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任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A类岗位编制的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技术工一级岗位由全省总量控制,我校设置并管理二至五级岗位,岗位数量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5 %;其岗位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岗位按不超过相应类别岗位总量5%设置,三级、四级、五级岗位比例分别按不超过40%25% 和不少于30%设置。A类岗位编制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任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C类岗位设置及聘任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C类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学校因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特殊需要或某项特殊工作的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学校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及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获急需的国家级人选等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五、岗位总量、岗位数

(一)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0193号),结合我校各类在校生规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定位和规模确定岗位总量。按全日制本科学生数16200人计算基本教育规模人员岗位数,设置岗位总量为1500,其中:A类岗位总量为737个(含专项事业编制45个),B类岗位总量为654个C类岗位总量为109个

(二)根据“粤人社发〔2010105”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在学校设置的岗位总量中,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2.5%(教师主系列岗位约占岗位总量的6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约占岗位总量的12.5%),共设置1090个;专职辅导员(含副书记)岗位共设置80;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8.5%,共设置278个;工勤技能岗位共设置52个

(三)岗位数计算办法及岗位数:

1.岗位总数=16200÷10.8≈1500

2.各类岗位数:

专业技术岗位:1500×72.5%≈1090(其中:教师岗位:1500×60%≈905,教辅岗位:1500×12.5%≈185)

专职辅导员岗位:80

管理岗位:1500×18.5%≈278

工勤岗位:1500-1090-80-278=52

3.各类岗位数详细情况:

岗位类别

岗位总数

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905

A类专业技术岗位数

455

B类专业技术岗位数

450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185

A类专业技术岗位数

57

B类专业技术岗位数

90

C类专业技术岗位数

38

专职辅导员岗位

80

A类专职辅导员岗位数

80

管理岗位

278

A类管理岗位数

127

B类管理岗位数

114

C类管理岗位数

37

工勤岗位52

A类工勤岗位数

18

C类工勤岗位数

34

4.函授(业余)学生师资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配备

六、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A类岗位编制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及资历条件按《关于印发〈广东二师范学院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探索符合学校特点的职员制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A类岗位编制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五)C类岗位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C类岗位人员任职基本条件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C类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七、岗位设置的程序

(一)学校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A类岗位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社厅核准。学校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实施。

3.B类岗位按学校规定实施。

八、调整机制

当国家出台新政策时,按国家政策执行;当学校招生规模发展较大变化时,按上述计算办法调整岗位数。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